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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本人簽了公司未返回合法嗎?

勞動合同本人簽了公司未返回合法嗎?

在勞動糾紛的案件中,勞動合同是關鍵證據,也是最直接能證明勞動關係和勞動雙方權利義務的證據。社會上大部分企業都會在員工入職時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仍有不少勞動者簽署了勞動合同後得不到自己的那一份。下面小編告訴您勞動合同本人簽了公司未返回的法律知識。

一、公司拒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屬於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應有勞動者一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者不僅要樹立入職需要簽署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識,還要及時向企業索要自己的那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本人簽了公司未返回是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簽署公平真實的勞動合同,才能保護好屬於勞動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