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的責任義務是什麼?
一、工程承包人的責任義務是什麼
承包人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二、什麼是工程承包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資質的承包者通過與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業主)簽訂承包合同,負責承建工程項目的過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樑、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鍊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三、工程承包的條件有哪些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民法典》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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