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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再申請仲裁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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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再申請仲裁可以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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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


申訴人在撤訴以後,能否再次申請仲裁的問題,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均未作明確規定。但在仲裁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在撤訴以後,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仍可受理。所以,若你想重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仍然能受理。

不過,大家不要認為:既然撤訴後,還能再訴,就可以在勞動仲裁期間隨意撤訴。因為儘管申訴人撤訴時,可能還享有再訴的權利,但撤訴時的仲裁費是由申訴人承擔的,申訴人撤訴的次數越多,負擔的仲裁費也越多。所以,申訴人不要輕易撤訴,最好是在自己的權利實現以後,再決定撤訴,只有這樣,才能既能免打官司耗資費力,又能順利地、經濟地實現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目的。

並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併不受理。那麼,一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確定申訴請求有大學問。勞動爭議案件有多種,每一種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請求的確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確定的原則有以下幾種。對於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請求,可以在仲裁時堅持申訴,然後仲裁完了之後,再去法院訴訟。當然,這種方法有點迂迴,不過,這也是在目前仲裁機關與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不銜接、不統一的這個法治大環境下,為了充分維權,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