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按照法律規定,職工入職後一個月內單位要與其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職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可是有些時候,單位拖延遲遲沒有籤合同,過了好久雙方才簽好勞動合同。那麼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小編為廣大職工回答下這個問題。
一、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的勞動合同,只要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的情況的,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通過對上文的學習,我們大抵知道了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除非是簽署勞動合同程序和方式存在違法行為,否則即便是補籤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職工依然可以憑藉合同內容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單位遲遲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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