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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有效

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其不能適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完全依據自己的意思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協商,否則即使達成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