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務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還是很有很大的區別,所以,法律關於解除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些許差別的,那麼解除勞務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勞務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十條:勞務關係的終止
1、勞務關係於約定期限屆滿時終止。
2、勞務關係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勞務的性質或目的確定其期限的,勞務關係各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務關係。
第十一條:一般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對於不屬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在下列情形下,允許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1、按日定報酬的,每日預告次日末為終止期;
2、按星期定報酬的,最遲於一星期的第一個工作日預告接下來的週六為終止期;
3、按月定報酬的,最遲於一個月的第十五日預告本月末為終止期;
4、按季度或者更長期間定報酬的,遵守六個星期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預告一個歷定季度末為終止期;
5、非分期定報酬的,可隨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但佔用勞務義務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動的勞務關係,應遵守二個星期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第十二條:勞動關係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1、對於工人或者職員(僱員)的勞動關係,可以遵守四個星期的期限於一個日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2、勞動關係在工廠或者企業已存續兩年的,僱主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為一個日曆月末前一個月;已存續五年的,為一個日曆月末前兩個月;已存續八年的,為一個日曆月末前三個月;已存續十年的,為一個日曆月末前四個月;已存續十二年的,為一個日曆月末前五個月;已存續十五年的,為一個日曆月末前六個月;已存續二十年的,為一個日曆月末前七個月。
在計算工作時間時,僱員滿二十五週歲以前的時間不予考慮。
3、在約定的最長為六個月的試用期內,可以按兩個月的期限對勞動關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4、可以通過工資合同做出與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不同的約定。在此種工資合同的有效範圍內,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不受工資合同約束的僱主和僱員之間有關適用偏離工資協定規定的約定有效。
5、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始得在具體合同中約定比本條第一款所列舉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僱員受僱為臨時幫忙的;勞動關係超過三個月的,不適用此規定;
(2),除為職業培訓僱用的僱員外,僱主通常情況下僱用僱員人數不超過二十人,並且預告解約通知期限不短於四個星期的。在確定僱用僱員人數時,只考慮那些通常一週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或月工作時間超過二十五小時的僱員。
根據具體合同做出長於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舉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的約定,不受影響。
6、由僱員對勞動關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不得約定比僱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期限更長的期限。
第十三條:通過發出預告解約通知而終結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確定合同期限均需書面形式方才有效。
第十四條:期限超過五年的合同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與僱員訂立終身或五年以上勞務關係的,五年後,義務人可以發出預告解約通知。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為六個月。
第十六條: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約
1、如果存在一些事實,根據這些事實,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人考慮到具體情況下的所有情形,並權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後,已不能期望勞務關係繼續至約定的勞務關係終了時,勞務關係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出於重要原因,不遵守預告解約通知期限通知解約。
2、只能在二個星期內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權人知悉對通知起決定作用的事實時開始計算。經要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人必須立即將預告解約通知的理由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七條:對機要職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約
1、對於不屬於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勞動關係的勞務關係,如果提供勞務義務人未簽訂有固定薪金的持續性勞務關係,而是基於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級勞務時,允許其在不具備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時,解除勞務關係。
2、只有在勞務權利人用其它方法可獲得此種勞務時,義務人方可以此種方式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義務人無此種理由而不按規定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應賠償勞務權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害。
第十八條:報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約時的損害賠償
1、在提供勞務開始後,根據第十六條或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勞務關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義務人可以要求對其以前已提供的勞務給予相應報酬。義務人非因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而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或者義務人因其本身違反合同的行為而引起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當其已經提供的勞務因預告解約通知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無利益時,義務人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已預付報酬的,義務人應根據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該預付報酬。
2、預告解約通知系由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對因終止勞務關係而產生的損失負賠償義務。
從其中可以看出法律對解除勞務合同規定還是比較全面,所以,發生糾紛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小編還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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