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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辭職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未辭職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1、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勞動者不再去原工作單位進行工作且沒有告知原單位,且用人單位管理人員也沒有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這種情況對於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利益都沒有保障,而且違法法律相關規定。

2、以下糾紛,可能影響勞動者的利益:

用人單位可能會以勞動者沒有向其提交辭職申請,而拒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辦理社保轉移的時候,需要持有離職證明,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書,如果沒有以上相關材料是無法辦理社保轉移的;

勞動者如果需要提取社會保證金,也需要向社會保證機構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可能也無法辦理公積金的提取,以及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與下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可能存在以下風險,因為沒有簽訂,具體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達標考核,那麼就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勞動者是什麼時候離職的。同時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離職之後產生的相應法律後果沒有進行約定,那麼勞動者可能會以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向勞動者支付相應報酬和勞動者沒有按時工作其舉證責任由被告及公司承擔。

3、如果勞動者在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就為下一家用人單位進行工作,而如果再下一家單位,同樣沒有簽訂合同,而勞動者在從事相關工作中造成了損害,或者其他時間造成了人身損害,可能會訴請用人單位進行賠償。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從事工作或與工作或工作,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由用人單位負責,而勞動者沒有在該單位進行工作的舉證責任,應由單位承擔及被告承擔。

4、所以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需要簽訂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書。現實生活中可能還會存在以下情況,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一方,拒絕與另一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那麼請求方可以向另一方寄送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函件,同時要妥善保管好相關證據,你確保自己履行相應的責任或者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