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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用工單位違約怎麼處理

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且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用工單位違約怎麼處理

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職工的違約責任,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一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及相應違約金;

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及相應違約金。除了這兩種情形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首先應當認定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認定對勞動者而言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意味着勞動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勞動法的保護。與一般的法律保護不同,勞動法實行的是傾斜保護,簡單來説,就是給勞動者更多權利和要求僱主承擔更多的義務。

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如果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就可以依法要求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公司是不會不知道如何處理公司的違約行為。這應當在書面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當然也希望員工們能夠非常清楚地認識到,勞動合同不是一紙空文,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員工不尊重公司合法權益的,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