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工資數額可以嗎?
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將來如果再有勞動糾紛,勞動者是難以維權的。所以建議你和公司協商,補齊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的條款,或者訂立附加合同補充清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七項。《勞動合同法》現在的規定是九項,兩相對比,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社會保險;減少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三項。可以説,《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詳細、更加具體。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一定要進行簽訂的,否則自己的損失很大,勞動者只要到勞動局進行舉報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具體支付多少錢是跟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的,工齡越高,那麼賠償的金額越高,此時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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