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計算方法是固定的嗎?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計算方法是固定的嗎?
勞動合同違約金計算方法是不固定的。合同違約金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合同違約金上限,合同違約金以當事人約定為主,可以約定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計算方法,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減少或增加。如果是定金合同,約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二、關於合同違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其他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3、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違約金一般都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另外,在實踐中,發生一方違約情形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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