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中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購房合同中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購房合同中,開發商與買房人就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有約定的,一般從其約定。但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降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可以支持超過造成的損失30%的違約金。舉例説,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而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1萬元,那麼法院最終會支持1.3萬元的違約金。同時,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購房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這與目前普遍採用商品房買賣合同標準文本中的約定的計算方式不同,又為大家提供了一種可以借鑑的方式。
2、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帶卡利息的標準計算。
3、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已付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帶卡利息的標準計算。
上述三種計算標準都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標準情況下法院掌握的標準,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標準,過高或過低時,法院將掌握這種情況下的上下限標準,即上限不低於實際損失,上限不高於實際損失的130%。
二、發生購房合同違約怎麼維權
1、違約責任,具體落實。
《房屋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由於房產交易程序複雜且金額較大,因此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對等。目前絕大多數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註明,但對於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幾日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2、善用補充條款,維護自身利益。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可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雙方的意思表達清楚,一方面,這樣的買賣合同表達出了雙方的最真實意願,為交易的順利進行鋪平道路,另一方面,也可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發生購房合同的違約的情況,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的違約責任,雙方的違約責任確定之後,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還有需要遵循的原則,在合同的條款中雙方表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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