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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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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的規定是什麼?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你一個月的本人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條;
2、不符合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除支付以上經濟補償金外,沒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還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
3、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或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