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加班補償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三、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如果企業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加班,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法》是用來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益的法條,雙方必須要嚴格的按照規定的條款來,如果涉及到勞動者加班的情形一定要與勞動者協商清楚,必須要確保到當事人自願才能實施,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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