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一、開除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
2、約定解除;
3、協商解除。
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綜上所述,在勞動關係中,雙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單方面提出,也可以約定解除。而開除是企業單方面的行為,主要是針對不符合企業崗位要求或者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內部規章制度,單方面宣佈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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