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半年沒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上班半年沒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不合法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具體情況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後,是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司法實踐中,勞動合同可以有效的保護勞動者的相關事項,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發放工資或者其它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來要求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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