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728條內容有什麼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本條對經濟補償的計發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1、經濟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按照我國的統計口徑,工資一般包括:
(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其他工資。
2、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28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被確認絕對無效後,對勞動者已付出的勞動的補救制度。在勞動合同被確認絕對無效後。
如果勞動者已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該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該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應當説明,在勞動合同的絕對無效會損害到善意的已付出勞動的勞動者的情形下而確認勞動合同的絕對無效的情況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應當在實踐中儘量避免。
可以考慮採用勞動合同的相對無效制度來救濟勞動者,而不能僅僅適用或執行《勞動合同法》第28條的規定。該條適用和執行的主要情況是在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絕對無效的情形下。
或者是惡意勞動者作為當事人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絕對無效之後,勞動者仍然可以參照該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向用人單位主張勞動報酬請求權。
當然,當惡意勞動者的勞動行為構成違法犯罪或還有其他過錯時,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來一併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內容當中進一步明確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同時還規定了在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如果勞動者已經付出了實質性的勞動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進行支付相關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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