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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內容是是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條款的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

由於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於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具有哪些內容缺少必要的知識和經驗,隨意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合同的內容不規範、不完善,從而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因此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使勞動合同能夠明確、全面、具體,更好的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期限不同於服務期。一是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服務期則不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二是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無需用人單位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即可約定,而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三是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服務期可能短於勞動合同期限,也可能等於或長於勞動合同期限。四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依照服務期條款約定關於服務期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所進行簽訂的,對於雙方當事人是關於勞動方面的一些事項作出合理的約定。這份合同將這些必要的條款予以約定,對於勞動者來説是非常具有保障性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