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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協議違約如何處理

實習協議違約如何處理

 實習協議違約如何處理

由於在實習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範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偶爾延遲發薪,如果每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後果都是支付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實習協議”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範圍內。

由於後一種情形地區差別不是很大,這裏我們主要討論前一種情形,即實習協議期限未到,或實習協議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實習協議,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實習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對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實習協議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立法者認為,實習協議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實習協議對於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係,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為此,《條例》規定在實習協議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於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了類似的規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實習 違約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