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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如何處理

一、 違約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如何處理

違約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如何處理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違約金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來進行確定,或者根據實際損失確定。發生糾紛之後,訴訟程序如下: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認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發包方或者多數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問題。

1、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數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

3、 確認合同效力後,如發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覆,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覆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於合同繼續履行的解釋。

綜上所述,如果土地承包合同發生違約,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或者對方可以繼續履行原合同。如果違約方不願意賠償損失,也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可以直接訴諸法律。經法律審查,違約方需根據實際情況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一定數額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