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勞動合同社保嗎?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時所必須簽訂的合同,那麼在勞動者與僱主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社會保險應該如何處理呢?很多人可能對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清楚。那麼未解除勞動合同社保嗎?小編蒐集了一些相關材料來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上大家。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您可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受提前30天限制。同時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交社會保險處理方式是:
(一)、對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二)、對於未交社會保險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從你入職之日起到離職那天的社保,如果公司不繳納的,你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就解除的事實及依據進行舉證,如無任何事實及依據的情況下,構成違法解除;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向您支付賠償金;3、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在勞動者與僱主尚未解除勞動關係時,出現了企業僱主拒絕支付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的時候,對於這一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與企業協商,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選擇提起訴訟。對於未解除勞動合同社保嗎這個問題,如果大家還有所疑問的話,建議大家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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