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涉及什麼知識?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涉及什麼知識?
解除合同經濟賠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薪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限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薪水經濟賠償金,滿半年不滿2年的按2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計量經濟賠償金的本人薪水,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薪水計量,包括計時薪水、計件薪水、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薪水、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薪水。本人薪水高於當地工人平均薪水3倍的按當地工人平均薪水3倍計量,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準則的,按當地最低薪水準則計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2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準則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按2年計量;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賠償。
勞動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準則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定的經濟賠償的月薪水按照勞動者應得薪水計量,包括計時薪水或者計件薪水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薪水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準則的,按照當地最低薪水準則計量。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事實上工作的月數計量平均薪水。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賠償一直以來都是勞動者很糾結的問題,但是由於每個企業的規章制度都有所不同,同時某些企業喜歡投機倒把,很有可能導致勞動者的利益遭受到損失。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公司需要支付勞動者薪水的三倍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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