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逮捕情形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可以逮捕情形有哪些?
(1)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57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②應當逮捕但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2)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①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②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③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④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必須予以逮捕;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
(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逮捕:
①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②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③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④未經批准,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的;
⑥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逮捕是一項司法強制措施,實行時需要確定是否符合逮捕的條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確實存在逮捕的相關情況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後根據實際情況來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在獲得檢察機關同意後由公安機關實施逮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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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可變更強制措施嗎
律師解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逮捕後能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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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要在看守所呆多久
律師解答:一般14天。律師解析:詐騙罪一般在看守所呆14天。1、若詐騙尚未構成犯罪的,會受到行政處罰,詐騙犯關看守所最長不超過二十日。2、若構成犯罪的,刑事拘留的時間一般為14天,不超過37天,所以詐騙案關看守所一般為14天,不超過37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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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立案後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報案立案後這樣處理:刑事案件已經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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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傳喚的相關規定
律師解析:異地傳喚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是不能異地傳喚的,只能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