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按照如下標準賠償計算: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上述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
1、因勞動者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2、適用期限內證明不符錄用標準;
3、嚴重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
4、因嚴重失職等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
5、勞動者私自建立多個勞動關係,經單位明示拒不改正;
6、勞動者觸犯刑事犯罪,被追究刑責。前述情形也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應當依法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但是存在法定允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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