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雖然單位無須提前通知不續簽,但是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辭職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員工辭職的,這屬於解除勞動合同,不是終止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這才屬於終止勞動合同。所以,不再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方法是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的規定也是相應不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員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的,屬於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雙方不重新續簽的,屬於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跟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另一種是勞動合同到期而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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