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多少天告知員工?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都會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對員工的利益保障,也是對公司的一種利益保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適合每一項工作,所以肯定會出現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解除員工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公司是有責任提前通知員工的,這是對員工的最起碼的尊重,這也是法律所規定的要求,那麼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多少天告知員工?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多少天通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多少天告知員工這一問題的答案,合同期內解除員工的情況時有發生,在解除合同之間是必須向員工提前通知的,這是法律條文有規定的,也是讓員工有提前的準備,勞動合同不是可以隨意解除的,有些情況是需要對被辭職的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的,所以必須在辭退之前進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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