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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進行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理嗎?

可以讓代理人去辦理,此時需要員工自己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託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本人在場,但是單位單方解除時不需要本人在場的,只不過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是協商一致,而又不想或者不能親自前往的情況下,就要委託各代理人代為辦理,用人單位要求嚴格還需要進行委託事項公證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為了維繫公司和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關係並不全都是一直長久的。實際工作的環境是複雜的,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勞動關係的繼續。在某些情況下,公司可能會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員工沒有時間簽署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去辦,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員工的委託授權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最好員工本人親自到場,因為還有一些工作需要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