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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固定期的勞動合同不續簽有賠償嗎?

一、兩個固定期的勞動合同不續簽有賠償嗎?

兩個固定期的勞動合同不續簽有賠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沒有賠償,但是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同到期時,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此時職工要求續簽合同,單位不同意,單位應當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補償金的給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如果單位同意續簽合同,而職工不同意續簽,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根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給員工進行賠償金,需要根據離職是否有用人單位進行提出。如果是員工或者是勞動合同到期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進行支付賠償金,但是不進行續簽的話,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如果是員工提出離職,那麼就沒有補償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