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女職工懷孕後,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女職工明知自己已懷孕,但仍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説,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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