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於年假的內容需要明確體現嗎?
一、勞動合同關於年假的內容需要明確體現嗎?
勞動合同關於年假的內容需要明確體現的。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二、年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1、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2、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休年假的天數如何規定?
年假規定的時間是根據累計工作時長而定的:
1、年假,指的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而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而不滿1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5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而不滿2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10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15天。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員工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時需要針對休假的問題進行充分且明確的探討,需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署勞動合同,必須要針對年假的天數的規定和期間薪資發放的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雙方簽署之後需要簽字或者蓋章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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