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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需要簽署補充協議,在勞動報酬與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從而引發爭議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這些不明確的事項重新進行協商,通過變更勞動合同,重新加以明確,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不明確事項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協商如果不成功,有集體合同的,參照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雖然有集體合同但其中並沒有關於勞動報酬或勞動條件的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者報酬時應當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也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來確定勞動條件相應事項的標準如除了《勞動法》還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規對勞動條件等事項作出了相關規定。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當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約定不明時,當事人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妥善維護好合同雙方的權利。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有什麼?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之分。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爭議時,便於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於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另外,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由於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隨意性大,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以口頭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中的內容約定不明確時,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用於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當出現糾紛時,可以作為訴訟的依據,有利於法院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