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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招工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招工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存在的社會領域不同:勞動合同存在於勞動力使用權的轉讓領域,涉及勞動過程的發生與實現。招工協議調整的則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而招工協議則沒有這樣嚴格的要求,雙方當事人沒有限制,可以同時或者分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團體等。

3、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同:勞動合同是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該關係經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而成為勞動合同法律關係;而招工協議一般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所具有的管理上的從屬關係。

二、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4)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即勞動合同內容往往不僅限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時還需涉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受的物質幫助權。如勞動者死亡後遺屬待遇等。

三、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

(一)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須是法人等用人單位;

(二)勞務合同的主體則具有廣泛性;

2、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地位不同:

(一)勞動關係雙方具有從屬性。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於勞動者勞動職能範圍內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力使用具有支配權,從這一點上來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

(二)勞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不具有從屬性,雙方始終屬於平等民事主體的關係;

3、標的不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只要勞動者有勞動行為,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的標的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勞務合同一般是依據勞務結果支付勞務報酬。

4、工作方式和風險承擔方式不同:

(一)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從事勞動一般是利用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並在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指揮下從事勞動,其勞動風險則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二)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產資料進行勞務活動,根據雙方的約定來承擔風險(大多數情況下由勞務提供者自行承擔風險)。

5、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勞動合同中的合法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方式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6、法律干預強度差別巨大: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極強的法定性,國家法律干預強度很大。無論是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強制必備性,還是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準性(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等),都體現出國家法律對人權保護與勞動者生存等問題的高度關注。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國家的干預性也是非常強大的;

(二)勞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勞務報酬等各項條款均可自行協商,法律很少干預。勞務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國家干預的情況。

7、法律適用不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勞務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典》調整。

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不可能跟員工簽訂招工協議,招工正常情況下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用人單位只需要發招工廣告即可,但是用人單位通過某些招工平台進行招工的,跟平台之間可以簽訂招工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後,應跟勞動者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