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合同的規定?
對於絕大部分勞動者來説,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都屬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合同期限。與之相對的是,還有一種合同類型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這樣的合同比較少見,很多勞動者都沒有聽説過。那麼如何解讀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合同的相關規定?請大家一起閲讀以下文字。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點是什麼?
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合同相關條文的解讀,不難發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優點還是不少的,主要適用於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崗位。《勞動合同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如果大家和用人單位簽署的是這種勞動合同,那是相當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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