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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是多長時間

我國法律沒有對續簽最短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多長時間都可以。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簽是對勞動期限做出了約定無論多長或多段時間都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是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