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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勞動合同多長時間內續簽

一、山東勞動合同到期多長時間內續簽

山東勞動合同多長時間內續簽

民法典》中山東勞動合同到期應該在多長時間內續簽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雙方可以自行商量續簽的時間,該合同到期就代表這個合同已經終止了,續簽時間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的就按照合同中的約定進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勞動合同到期時了還要履行義務

勞動合同到期時了就不用再履行義務了。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

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3、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經濟補償金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為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算,工作年限小於6個月,按半年算)

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山東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簽在《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續簽時間可以自行商量,當期滿合同就代表終止。但是如果不行使的,自動消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