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時間是多久?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工作的保障和心理上的安慰,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由它們的名稱可知,每種合同訂立的期限是不同的。那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時間是多久?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內容。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第三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九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沒有限制。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強制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般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隨便約定,少到一兩個月,大到幾十年。但是如果出現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上面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目前我國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並沒有限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決定。即使是簽訂一兩個月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然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但是如果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則有可能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您對這個問題還有其它疑惑,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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