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時間是多久
員工在入職的時候,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作了詳細的説明。在員工合同期滿後,如果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應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時間是多久?本站小編將就這個問題為您作出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是多長時間
最短可簽訂三個月時間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既然是續簽勞動合同,就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為三個月(設置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起點期限為三個月以上),故續簽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不能低於三個月。
二、勞動合同到期如何續訂
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1年,如果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時間是多久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需要再續訂勞動合同,最短時間應不低於三個月。而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即通知員工是否續訂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合同到期後沒有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則可以認定雙方繼續保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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