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多長時間?

一、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收集證據?

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通常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憑證包括: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在收集那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時,要掌握取證的實務技巧,並且在取證的過程中千萬不要打草驚蛇。

綜上所述,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一般寫多長時間在法律中並未作出規定,具體的規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