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月工資能不能包含加班工資?
我們國家規定的我們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一天八個小時,如果工作時間超過了八個小時的話是需要有加班費的。對於包月工資也是需要有加班費的,包月工資加班費的確定方法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月工資的確定,然後加班費按照雙方約定的金額來計算。
包月工資能不能包含加班工資:
我們國家規定的我們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一天八個小時,如果工作時間超過了八個小時的話是需要有加班費的。對於包月工資也是需要有加班費的,包月工資加班費的確定方法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月工資的確定,然後加班費按照雙方約定的金額來計算。
加班費的支付,首先應確定雙方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確定方法如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按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在確定了加班工資計算數之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一個月實際所發生加班小時數來確定其加班工資,而不能以一個固定加班費數額的形式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存在無償加班的情形。
正常情況下,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月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無論是什麼樣的工作,什麼樣的約定,如果是超過了八個小時的工作時間都是需要給我們加班費的,或者是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不能夠超過四十四個小時,超過了的話也需要給我們加班費。並且加班的時間每一個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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