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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説月工資包含加班工資是否可以

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人事部當初在招聘的時候告訴我們的工資標準和書面合同中存在差異這是很正常的。因為工作人員在招聘的時候告訴的工資肯定都是加上提成和各種福利獎金以後的,而職工往往對於書面合同最關心的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可是有些職工可能比較疑惑的一個問題是勞動合同中説月工資包含加班工資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中説月工資包含加班工資是否可以

一、勞動合同中説月工資包含加班工資是否可以?

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自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從上述看來,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工資已包含加班費”,但合同條款不能顯失公平,同時要滿足以下條件:

1、勞資雙方約定的加班工資數目和加班時間必須明確,簡單地規定月工資包含加班費有避重就輕之嫌。

2、約定“工資已包含加班費”的加班時間,最多不可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每月36小時的限額。如果約定的加班時間超過每月36小時,超出部門應視為違法超時加班,應當另行計算加班費。

3、折算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折算後的時薪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標準,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為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最低工資標準,按法律規定標準計算。

二、職工工資包括哪些範圍?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説月工資包含加班工資是否合理要看實際狀況,如果剔除掉加班工資以後也符合當地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話就是合法的。實際上每一家企業在工資這一塊的組成部分上都有符合本企業的實際狀況,作為職工,重點就是要審查這種約定是否對自己的工資所得最終會造成損害,比如説工資每個月包含加班費能夠達到多少的標準,像是這樣的約定也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