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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工資裏含一倍加班工資嗎?

一、月度工資裏含一倍加班工資嗎?

月度工資裏含一倍加班工資嗎?

勞動合同中不可以約定每月工資包含加班費,加班費不屬於工資,是勞動者另外加班所補償的費用。因此沒有加班工資一説。

通常,用人單位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譬如連加班費一起計算以滿足本地最低工資要求,或者通過捆綁,可以最大限度免費讓工人加班,同時也使勞動者不能依法得到休息的權利,此種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職工工資包括哪些範圍?

1、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是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是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三、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怎麼樣的?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説,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月度的工資就是屬於自己的實際收入,但此工資就是不包含有加班所存在的工資,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也是屬於不合法的情形,所以,在處理工資組成的這一部份就要按自己工作的類型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