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快要到的時候,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約定看是否要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續簽的話,則期限一到雙方的勞動關係就會終止,自然之前的權利義務也就會消滅。現實中勞動者、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都是有的,那要是公司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如果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則可能導致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兩種法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上述法律責任的承擔在各地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如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不再享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的一個月的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而在我國其他地區則與北京不同,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仍然是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
所以,光榮的勞動者們,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同你們續簽勞動合同,你們可以向其主張支付二倍工資。若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滿一年,則視為用人單位與你們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要及時做好勞動合同續簽工作,如果需要續簽勞動者,最好在原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就續簽好勞動合同,以避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不是一定就要作出補償的,因為有可能是勞動者個人原因而導致無法續簽,這時候公司就可以不支付補償金。不過有一種特殊的情況需要注意,如果是因為公司降低了福利待遇,從而導致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話,則此時公司還是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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