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對方?
一、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對方?
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具體理由如下: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合同未到期正式員工應提前30天正式提出書面辭職報告,30天后勞動關係解除,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天提出正式書面辭職報告,3天后解除勞動關係;離職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員工工資(不需要賠償),否則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和仲裁。
二、離職手續怎麼辦理?
1、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職員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若是任何一方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是需要提前告知對方的,若是職員在需要緊急辭工,那麼單位有理由要求職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單位直接從工資裏面扣除,也可以要求職員單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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