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什麼?
單位本應該在情理上應該保護好為自己做出經濟貢獻的員工的,但是法律出於公平也允許單位在員工有任何違法或者損害自己權益的行為時可以直接做出解除合同的決定,而法律將公司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定義為是由於員工的過錯而合法做出的辭退行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公司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什麼?
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須事先通知即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由於過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預告,且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的影響極大,因此,法律對過失性解除的規定也十分嚴格。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勞動者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
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此也作出了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二、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通知,但必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通知書面告知勞動者。關於書面送達的方式,用人單位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應視為無效。
綜上所述,公司在經過認真的調查和考慮之後認為有過錯的員工已經不適合在本單位工作或者從事任何的職位時就可以直接作出辭退的決定,而員工因為是有過錯的就沒有理由去申訴公司的這個解除決定,但是公司應該支付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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