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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會書面告知職員被辭退並賠償一個月工資,大多數情形下 過失性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因為過失性辭退是由於職工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造成的辭退結果,公司不需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施行)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為勞動者過錯和用人單位過錯兩種情況。

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形是: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是: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任何單位不得無故辭退職員,對於那些在工作的過程之中,違反了公司規定,不管是否已經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此時都可以將對方辭退。此類過失性辭退的職員,單位沒有意味支付經濟賠償金,過失嚴重的情形,還需要在被辭退之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