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海有單獨的勞動合同法麼?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1、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適用《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在國家行政編制內錄用的工勤人員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適用《條例》。
2、與用人單位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就業條件,並具有勞動能力。
家政服務人員、職業保險代理人、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勞務人員等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的,不適用《條例》。
(二)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
3、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4、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5、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6、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8、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9、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修改、補充、廢止的行為。
10、用人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改變,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11、《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用人單位主體,原勞動合同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12、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帳户暫停結算(封存)手續,期間不應計算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是我國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一旦確定勞動關係,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從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但是我國的各個地區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各個地區的勞動者保護的法律法規的政策性規定也是不同的,需要特殊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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