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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審後還能判刑嗎?

一、解除取保候審後還能判刑嗎?

解除取保候審後還能判刑嗎?

(一)解除取保候審後可能的處罰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後,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1、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係。

2、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3、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因此,判刑是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終查實清楚是有犯罪事實那麼肯定是要判刑的,至於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過一般能取保也説明案情不是很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的。

(二)取保期間已經履行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到期後怎麼辦

取保候審到期後怎麼辦?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一般只有對社會危害性比較小,犯罪情節不是很重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故此若是因為取保的時間屆滿才被解除取保候審的,且在解除時司法機關退回了保證金,那麼在最後量刑時是很有可能會判處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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