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書證明的內容有哪些?
一、 終止勞動合同書證明的內容有哪些?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法》在這裏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裏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是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可以認定的,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強行終止與勞動者的合同,那麼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約情況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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