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算工資
一、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算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劃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直至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係終止前一日。
但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計算至滿一年前,也就是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
由於超過一年後,雙方就視為已經簽訂無固按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於2008年1月1日前已經用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2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應當自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資,2008年1月1日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就算二倍工資的。
二、未籤勞動合同員工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公司雙方實質上已形成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勞動關係,該勞動關係亦受法律保護。同時,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於公司,公司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此,員工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可向所在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所在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發放工資,並賠償相應損失。
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綜上可知,要是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要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單位同崗位工資的80%的報酬給勞動者,同時還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除此之外,還需要對勞動者多支付一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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