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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離職怎麼不算違約?

一、勞動合同離職怎麼不算違約?

勞動合同離職怎麼不算違約?

一般情況來説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沒有按時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情況的話,勞動者是可以是可以書面提出離職立刻走人且不用用人單位允許;另外提前30天上交書面離職的話也不算違約,其中試用期是提前3天。

1、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況的;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制定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上述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

1、違約金在普通的經濟合同中比較常見,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其中最常見的是對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經常辭職給單位帶來利益上的影響,所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支付非常高的違約金,以達到拴住勞動者的目的。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3、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用人單位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具備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入,使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也是在於勞動者能為單位履行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就提出辭職,這樣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所以通過這樣的約定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目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書的話,跟足相關法律手續解除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一般就算是簽了勞動合同也不會是違約的;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某一項過失行為的話,勞動者就算直接走人離職也是不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