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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勞動者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勞動者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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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到用人單位任職、上崗會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後有可能一方違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都有可能違約,那麼勞動合同勞動者違約責任和用人單位違約責任是否一樣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兩者的比較

1、用人單位只要有違約行為一項條件就構成違約,勞動者則必須要有違約行為和過錯兩項條件才構成違約

2、在歸責原則上,對用人單位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考慮用人單位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用人單位有違約行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對勞動者實行過錯責任,即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是勞動者的過錯,勞動者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對自己的注意義務有違反。只要勞動者沒有過錯,則不能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當然,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不排除例外情況的發生

3、在舉證責任上,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和勞動者的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則只對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的事實承擔舉證違約行為的認定在違約行為的認定方面,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對違約行為難以認定時,實行推定原則。對用人單位實行違約推定的原則,只要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就推定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存在,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違約行為。對勞動者實行守約推定的原則,在勞動者是否違反勞動合同的事實發生爭議的時候,推定勞動者遵守勞動合同的事實成立,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者有違約行為。在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上,除非客觀上已經履行不能,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者的要求實行強制繼續履行,對勞動者賦予繼續履行的選擇權。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金責任。在違約金責任上,對於針對勞動者違約而約定的違約金,該違約金只能是賠償性違約金,賠償額以勞動者可預見的損害為上限並且考慮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收入和經濟狀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造成的實際的損害負舉證責任。對於針對用人單位違約而約定的違約金,該違約金可以是懲罰性違約金,也可以是賠償性違約金,賠償額以實際的損失額為標準。

2、損害賠償責任。在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方面,對於用人單位的違約造成的違約損害,用人單位應當以賠償勞動者的實際損失為原則,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還包括非財產性損失的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對於勞動者的違約造成的違約損害,勞動者只賠償直接的損失,並且以勞動者可預見的標準為上限,同時考慮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和家庭經濟狀況。

以上是關於勞動合同勞動者違約責任和用人單位違約責任是否一樣呢這個問題的解答。從法律上來説,還是偏向保護勞動者一方的,只要勞動者舉證用人單位違約,就推定用人單位存在違約行為,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沒有違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